我国采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同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利益关系。
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必须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已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梧桐雨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限定在其原有使用区域和领域内,确定使用范围的截止时间为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日的前。正确认识未注册商标的先用权,把握侵权责任在先使用抗辩情形,对处理好商标侵权案件关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