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还可以解除繁事的重体力劳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做到“以人为本”。木托盘化的装卸和搬运工作,可以使叉车、吊车和输送机等设备充分的发挥它的功能,为物流装卸搬运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创造有利条件。
轮式托盘
轮式托盘与柱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相比,多了下部的小型轮子。因而,轮式托盘显示出能短距离移动、自行搬运或滚上滚下式的装卸等优势,用途广泛,适用性强。
条 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盗窃。
第二条 非材料保管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料库,材料保管人员应负制止之责,否则照章惩处。
第三条 仓库内及其附近应置消防设备,并于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配置图,以策。
第四条 料库应具备经标准局检定合格的度量衡量器具,并应随时校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收发料的差异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须做一次总校正。
第五条 各项材料应按类别排列整齐,以“料位卡”标明材料名称及编号并绘制各类材料存放位置图。
第六条 易爆易燃的危险性材料应与其他材料隔离保管,并于明显处标示“严禁烟火”并办妥保险。
第七条 未经验办及验办中的材料应与收料后的材料分别存放。
第八条 重要材料应特别储存,并予加锁。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妥领料手续不得发料,易变质材料应以“先进先出”方式发料。
第十条 材料保管部门应凭材料收发单据输材料收发作业并记录于“材料收发记录表”。
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此案中,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性质类似,不属于木质包装。而实际上,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
其次,集成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虽然都是人工加工而成,但是由于原材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其各自的特性也不同。从植物防疫角度看,集成材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木材的结构和特点,和原木一样是一种天然基材,仍有携带疫情的风险,所以必须按照天然原木制成木质包装的标准进行检疫管理。而胶合板、刨花板和纤维板一般是用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非天然基材用粘合剂经过人工合成或高温高压制成,加工过程已完全消除了携带疫情的风险,因此可以不认作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管理。
第三,集成材加工预处理与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要求是不相符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的方法和过程规定,采用热处理方式时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作用30分钟以上;采用熏蒸处理,其处理温度、剂量、浓度和处理时间也有明确规定。检疫除害处理完成后必须施加规定样式的IPPC专用处理标识。而集成材加工过程采用的烘干和处理,目的是为了将木材中的水分及油分烘出,以防止木材开裂变形,使产品具有一定的防腐、防虫性,其预处理的烘干工艺要求保留部分水分,以免影响产品质量,所以集成材的干燥效果达不到检疫除害要求。处理使用的药剂也不是检疫除害处理采用的。
由此可见,集成材和木质包装在处理方式的目的、过程方法和处理效果上都是不同的,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所以集成材的预处理并不能消除疫情携带风险。
木托盘的原材料主要是木材,木材是一种自然资源,在没有进行加工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产生开裂、变形的情况,当木材加工成木托盘的时候,更会对木托盘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如何解决木托盘变形、开裂的情况备受关注。
对木托盘进行定型烘干处理,这样可以解决木托盘的内部应力,使防腐的木托盘的含水率减少,蒸汽窑烘干和真空窑烘干是幻想出来的烘干办法,就是在窑里面给木托盘加入一定的湿度来软化木托盘的外表,这样可以恰当的用高温把木托盘里面的水分都逼出来。防腐处理前的工作就是进行烘干处理,这样一箭双雕,不仅可以决绝防腐的问题,而且可以将成分接收,消除木托盘内部的应力,改善木托盘的变形和开裂的情况,防腐处理之后的木托盘因为防腐液经过加压之后进入到木托盘的里面,就需要进行烘干,再用消弭防腐木托盘剩余的内部应用得到的改善。目前国内木托盘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各样的木头,松树,硬杂木,不同的材料代表了不同的托盘的性能。在欧洲标准明确规定不能用杨树托盘。木制托盘干燥定型处理,减少水分,消除内应力,然后进行切割、刨光、断头、抽边、砂光等精整加工处理而形成型材板块,采用具有防脱功能的射钉将型材板块装订成半成品托盘,后进行精整,防滑处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