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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201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某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帝二次合同到期后,某瓷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签收,请求与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采。
《劳动合同发》帝十二条帝二款帝三项规定:
可见,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帝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公司无权终止合同,相反,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李某未在2016年7月31日及之前明确提出愿与用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公司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相反,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则用人公司必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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