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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山东省某公安局为查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委托我单位对A104、A105、A106空冷器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
沪华碧[2021]质鉴字第**号
1、委托人:山东省某公安局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空冷器进行质量鉴定
3、受理日期:2021年02月
4、鉴定材料:
(1)《鉴定聘请书》一份
(2)《笔录单》、《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一份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6、鉴定过程(略)
7、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