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议采用A4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
证书填写
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
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
“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
不得为空
“职业技能等级”填写
“中文数字+级/等级名称”
如“一级/高级技师”
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
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片
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信息一致。
证书用印
证书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参见“参考样式(一)”。
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构印章的同时,须加盖备案“分支机构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其中,评价机构印章在左侧,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参见“参考样式(二)”。
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
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
注意事项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所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不再使用,新的证书样式参见本文所附图示。
评价机构参照本文所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设计证书,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上述证书样式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评价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