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流程
1、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
企业登陆资质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2、核验资质申请原件。
申请人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材料。
3、递交申报材料。
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4、领取办理结果。
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资质变更提交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办理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综合类或册或上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2.企业章程及修正案;
3.原资质证书;
4.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情况统计报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评估报告和生产许可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
8.企业经理资料;
9.三总师资料;
10.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一年以上房屋的合同;
11.验资报告;
1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13.代表工程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