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成本
工业设计在使产品造型、功能、结构和材料科学合理化的同时,省去了不必要的功能以及不必要的材料.并且在提高产品的整体美与社会文化功能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现代社会技术竞争很激烈,谁拥有新技术,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但技术的开发非常艰难,代价和费用极其昂贵。相比之下。利用现有技术,依靠工业设计,则可用较低的费用提高产品的功能与质量。使其更便于使用、增加美观,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可以想像,把电视机的显示方式变成液晶式的,这是—大技术进步,但又是何等的艰难。但在结构、造型、整体性与环境的色彩协调,为不同人群需要而进行的产品设计则相对可及、便利,这往往也是国际市场商品竞争的焦点。
为了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我国一直强调要把产品的包装搞上去,这无疑是一个应急措施。但从发展看,还必须从产品设计下手,重视产品的工业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从考虑的观点出发,才能使技术、产品、包装统一起来。包装是工业设计的辅助设计,只有重视工业设计,在企业中大力推广工业设计。才能使产品有竞争力,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 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性功能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 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 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