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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名称不加省份城市名称

价格:面议 2022-02-17 06:59:42 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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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无区域无行业的企业名称数据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八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地名、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认为与地名、经营范围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企业主营经营范围一致。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行业的限定语,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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