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时纳税人应报送的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写明注销原因及纳税情况)一式一份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管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没有上级主管的要提供股东会决议,有各股东签字。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营业执照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所得税在我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
七、《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当年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提供)
八、《防伪税控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资料)
九、《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十、《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使用”税库银”电子款款方式的纳税人提供)
十一、 《发票缴销登记表》(注销时仍有空白发票的企业提供)
十二、 《发票领购薄》(如发放)
十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发放)
十四、 《分子机构所得税分配确认表》(参与总分机构分配缴纳的)
十五、 总公司注销需要提供分公司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