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4号,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简称“工作指南”)。
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
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
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
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
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 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
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
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
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
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
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
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
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
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 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
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标准
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 3%,
2.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至 100 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
2%,
3.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 1.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
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环境
事故的。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
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