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维修保函
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委托人(Principal)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保函责任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索赔时,保函规定附带的四项条件:
条件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条件2、证明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
条件3、证明保函申请人违约致损事实的生效判决文书。
条件4、司法机构出具的保函申请人破产程序终结的生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