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情况均属于境外投资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界定并不相同。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发改部门指的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和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的国家和地区”。商务部门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根据【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2.1境内机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的规定,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扔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