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终目的地)能否披露终目的地为中国大陆?
终目的地不能为中国大陆,只能是后一级境外企业。
境内企业收购一个离岸控股公司,该公司下有五个境外实体,应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因此,应对五个境外实体分别申请一个证书。
境内核准/备案不同
受理部门 境外设立子公司 境外设立代表处/分公司
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取得批复需要取得批复
需要核准或备案 无须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核准或备案 需要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商务委银行 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
境内企业到境外开展业务初期,对当地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等情况不熟悉,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境外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而当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或服务打开销路时,应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在有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权限划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展改革委。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