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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审批流程,精英团队,一对一服务

价格:面议 2024-11-13 10:00:01 282次浏览

如果是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也无疑是违规的。以自然人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允许也不符合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其次目前政策也不允许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就要看投资主体位于境内哪个地区和境外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的地区对于未批先设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咨询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给您出具完整合规的ODI审批方案。

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称为非香港公司。其中对于名称的规定为“法团名称(corporate name)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而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时,由于商务委员会系统录入时要求境外机构中文名称一定要有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类似字样(英文名称没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机构名称须与本土名称或其译名一致。因此,建议在香港分公司注册时使用本土名称的英文译名进行注册,以便境外机构申请书中的报备英文名称与境外机构的实际名称相符合。

ODI备案申请的优势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6、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权限划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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