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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