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
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
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
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