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人可以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现就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1、施工总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其与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即,承包人依法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不具备分包建筑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合同法》第9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因施工总承包人欠缺分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2、施工总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专业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因此,专业分包合同因专业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而无效。
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1、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其与劳务作业承包人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理由同上述条第1项)。
2、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劳务作业承包人是自然人的,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理由上述条第2项)。
但是,在取消劳务企业资质试点地区,如果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是自然人的,作者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理由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资质的强制规定,目的在于确保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取消劳务企业资质的情形下,从事劳务作业的个人与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并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至于从事劳务作业的个人违反市场经营行政管理规定,则应另当别论,与合同效力无关。
综上,施工分包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主体是自然人的,该合同无效,但在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地区从事劳务作业的个人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除外。
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0年,是1999年行业脱钩改制后批经中国住建部批准成立的造价咨询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时代中国经济创新企业,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四川省造价咨询单位十强”企业,被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评选为“四川省影响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07年起,连续12年荣获“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