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三)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 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 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 套工程。
(二)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 业职称。
(三)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 质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