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函,是由除银行以外的,实力雄厚的商业机构出具的保函,一般多为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公司保函,是商业机构信用担保。
区别就是银行保函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银行。而商业保函是以商业机构信用为担保,承担人是商业机构。
担保公司保函(商业保函)业务办理流程
一、委托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关基本资料;
(1)公司营业执(三证合一的);
(2)企业资质证书;
(3)招标文件(提供电子版);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封面、协议部分);
(6) 大北京地区的实名管理通知书。
注:(资料1-6项适用于民工工资保函;资料1-4项适用于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函;资料1-5项适用于预付款保函。如有合同,则无需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二、签订委托担保保证合同。
三、缴纳担保费。
四、出具保函。
五、定期做保后管理。
商业保函是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具的。
首先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承担的责任相同,可以完全互换。区分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就看该保函是谁出具的,即有相关机构的公章及相关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
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