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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战略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标准就意味着规范化、约束力。结合欧美各国发展经验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能够有效指导整个标准工作的实施,及时消除标准化建设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扎实推进团体标准建设时,要注重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与国际标准化建设相对接,并且主导团体标准建设。对于团体标准制定方本身来说,要注重强化内部约束和规范化管理,提升该标准的应用效力。
北京
(一)制定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二)制定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三)制定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四)制定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五)制定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六)修订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制定各级标准补助上限的50%;
(七)每项标准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天津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20万元、国家标准8万元、行业标准4万元、地方标准2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 "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机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5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助;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2 万元、5 万元资助。"
河北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
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
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上海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及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的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承担国际、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
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江苏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补助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30万元;
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2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4.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6.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5万元;
7.新成立的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试点期内每年补助5-2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
湖北
由我省主导制定(起草单位),并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国家标准资助项目评选出10个。需满足如下申报条件:
(一)凡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并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的法人或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人参与申报。
(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需提供国家标准委或国家相关部委办出具的主导制定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的标准应现行有效,符合我省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申报系列标准只计一项。
福州
1.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2.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3.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的主导单位或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5.对承担、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6.对承担、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7.对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AAAA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AAA级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8.对组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获得批准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资助。
9.对推进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WTO/TBT技术贸易壁垒预警、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厦门
⒈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⒉对承担、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⒊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⒋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资助。
⒌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⒍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每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的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
福建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
广东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