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营业执照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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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正确行使权利
1.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由于商标审查主观性较强,审查标准的把握是很难统一的。因此,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后不要轻易放弃,而应认真研究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及时申请复审。
2.异议程序
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才被核准注册。
3.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的注册是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即在商标局设置的《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即予以核准注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