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012年10月1日起,我国质检总局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目前,凡是进口食品的企业,只有收发货人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食品的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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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操作流程:
1.货物海上漂的时候,办理好收发货人备案、中文标签以及国外单证(提前准备国外单证、如果有问题也能及时修改;提前工作一定要做好,否则会产生很多滞箱费、码头费的)
2.货物到港后,换取小提单(换单)
3.报检(报检过程需要审核中文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备案标签)
4.报关(电子审单、人工审单、审价、缴税、查验、放行)
5.将货物运至商检监管仓库,拆箱后,预约商检局抽样化验。
6.抽样化验合格后,贴上中文标签(仓库人员贴)
7.商检局人员检查标签无误,放行
8.将货物送到您的指定地点
9.商检部门(检验检疫局)出“卫生证”,即可进超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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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通进口供应链—食品进口清关部—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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