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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增值税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一般应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

2.取得资产、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提示】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零售价、含税价款)

【提示】

①对于购入的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扣除率9%或10%)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企业购进货物中支付的运费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③属于购进货物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2)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进行确认。

(3)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或购进的货物由于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等),其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已认证】

①管理不善导致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外购原材料或商品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未认证】

基本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经认证后准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若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时,应同时: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提示】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对外捐赠等,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①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成本+视同销售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或公允价或市场价×税率)

②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一般为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③支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或计税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售价或计税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

【小新点】仅“捐赠”不确认收入,而是以成本+视同销售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4.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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