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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区回收废旧汽车,现场验货估价

价格:面议 2024-06-27 05:00:01 934次浏览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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