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厂房出租:转让合同特征和条件
(1)特征
主要是主体的变更。即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整体转移,而合同客体(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
(2)条件和程序
由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到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可能产生重大后果。因此,东莞厂房网认为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进行: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即合同能够转让,而且转让后,合同约定的标的仍然能够实现;
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必须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
③合同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④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原批准合同中已约定可转让的则不必再批)。
东莞厂房租售时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至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这些都不是租赁人责任之内的事。
在这里,我们来详细讲讲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让大家对增值税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东莞厂房网提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这是东莞厂房出租比较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厂房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厂房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厂房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租赁者对厂房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凡是房东同意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租赁者对厂房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租赁者的装修残值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厂房的选择以具备有生产经营为前提,厂房的选址、厂房的结构,以及在此处的供电与供水标准与工艺是否达到了工业生产所需要的标准,如果这些标准都达不到,那么在日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时,必然会带来许多不可预料的问题。工业厂房与写字楼不一样,因此我们不能用同一标准来选择厂房。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没有那么大笔的资金的,多数还得在网上找出租厂房来生产。那么这就需要考虑厂房的选择问题了,如何选择厂房最能找到最适合自己企业生产所需的厂房呢?当然,有条件,资金雄厚的大企业也可以购买地皮自行建设厂房用于生产,这样建造起来的厂房最能符合自己企业的生产特点。由于多数企业是租赁厂房来生产的,因此当这些问题出现时,可能还会引起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纠纷。因此为了使正式投入生产后避免此为问题的发生,那么在选择租赁厂房时就要全方位的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