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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小店经济”税费优惠来助力

价格:面议 2020-07-23 02:46:59 1209次浏览

今年以来,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天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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