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 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 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 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