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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公人代表的变更。很多人都想知道公人代表变更了还能追究责任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就可能受到。所以,要分而论之。公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
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的能力。亮点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结合王J控制的关联公司与ZJ公司在经营业务范围及人事上均存在混同的情形等因素,认定王J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ZJ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并由此判令王J对ZJ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该案同样既考虑了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又考虑了第63条的构成要件,只是本案中已经认定其构成“财产混同”,而只要符合第20条第3款或第63条其中一条即可构成人格否认,故本案未就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进一步考察。而其他的9个案例中均未提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适用了第63条的规定,一旦被诉的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财产独立,即径直判定不构成人格之否认,而不论该一人公司是否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