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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办理北京市平谷区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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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公》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对检索案例的统计与分析,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说明。在笔者检索到的12个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在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B广告有限公司、盛某企业承包经营一案中,认为尽管第63条另有特殊规定,但是如果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可以据第20条第3款判定人格否认,即第63条的存在并不排除第20条第3款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判定上的适用。内容指出:“其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件:股东实施了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对股东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承担初步的......同时,根据《公》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在湖南省BT冶炼厂诉ML铝业有限公司、钟F再审案中则直接对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考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在上海ZJ餐饮有限公司、JY餐饮有限公司、王J诉上海YS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一案中认为:“根据公的相关规定,王J应就ZJ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承担。鉴于原审时ZJ公司、王J一方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能切实、准确反映ZJ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相关证据,原审基于ZJ公司存在股东王J及其配偶违规代付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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