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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案例分析期货交割的那些事儿,代理商进来

价格:面议 2020-01-06 10:41:02 445次浏览

1、期货交割的定义: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2、按照交割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规则、程序及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商品期货合约。

一、案例事实:

2012年12月13日,B期货公司(被告)与A公司(原告)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原告交易指令为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并按照原告交易指令为原告进行期货交易,其中关于交割方面的约定为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被告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2017年2月28日,A公司持有的jd1703合约为8手,B期货公司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规则规定,鸡蛋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5手,超出限仓部分期货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进行强平处理,故B期货公司对A公司持仓jd1703合约强平3手。

2017年3月2日,该5手鸡蛋按照交易所交割规则成功配对,配到的交割厂库是C厂库。5手鸡蛋按交易所交割规则如期转到A公司名下,并自动注销成为现货。A公司事后觉得厂库距离比较远,加上运输费用成本相对较高,于是跟C厂库沟通,想让厂库帮忙注册仓单,把鸡蛋再通过期货市场卖出去,但由于回购价格没谈拢,A公司与厂库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4月A公司到厂库提货,厂库告知因A公司未按照交易所交割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鸡蛋已经处理掉了。因此A公司对本次交割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份的强平行为是否违约;

2、B期货公司是否存在交割违约行为。

三、判决结果: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的强平行为合法有效;

2、B期货公司不存在交割违约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的强平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期货合约投机头寸的数额。第二十五条规定:鸡蛋期货合约客户持仓限额为:合约上市起3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1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30手、交割月份5手。”

因此,B期货公司在合约交割月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17年2月28日)对A公司强平3手的处理措施符合大商所规定与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因此,B期货公司无需向A公司对强平3手的jd1703合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2、B期货公司不存在交割违约的行为。

法院认为,期货实物交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期货清算阶段,该阶段系由买、卖双方通过各自的期货经纪公司即会员单位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中进行操作,主要业务是申请实物交割、支付货款、发送提货单或提货密码等。A公司于本案中认可其已经收到提货密码,故该阶段交易已经完成。二是实物交收阶段,即现货阶段,期货交易已关闭。本案中A公司是否向交割仓库提货系A公司之权利而非B公司之义务,B公司既非A公司作为买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卖方、亦非交易所配对的指定交割仓库,故A公司诉请B公司交付鸡蛋25吨并承担违约金24970元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本案思考

B公司是否为交割违约诉求的适格主体

本案中,A公司作为交割的买方,已经在交易所完成了交割配对,其在期货市场的交易已经结束,转为现货交易,就此合约,其与B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成。交割配对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A公司与C厂房之间,故在本案中,A公司关于交割违约的诉讼请求,与B公司无关,诉求对象错误,就此诉讼请求来说,B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法律专业术语小知识:何为适格主体?

适格主体即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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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思维拓展

(一)商品期货的交割方式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合约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通常包括集中交割和滚动交割两种。集中交割也叫一次割,是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方式。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滚动交割使交易者在交易时间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可减少储存时间,降低交割成本。

无论是滚动还是集中交割,都会受到进入交割月前限仓制度的影响并有可能产生损失,超出各大交易所对不同期货合约的限制持仓量的,将会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强行平仓的交易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对比集中交割而言,进入交割月的滚动交割买方客户风险较大,主要是某些品种面临被动交割,超出客户的交割预期和盈亏目标。

(二)交割风险

交易者面临的交割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进入交割环节之前,交易者面临着持仓限额,需要根据交易所限仓制度或将持仓调整为规定手数的整数倍,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被强平后的损失自行承担。二是在进入交割环节之后,临近交割月合约买卖价差大,市场流动性差,可能导致无法平仓,出现交割违约的情况,交易者将要承担因交割违约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以及相关的处罚。

因各大交易所对各个期货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不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对自己持仓的合约品种的持仓限制及交易所处理措施。小编在此为各位投资者梳理了关于五大交易所对交割限制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相关内容,欢迎各位读者收阅,希望能给您的交割风险防范带来一定的帮助~1、期货交割的定义: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2、按照交割载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按照交易所的规则、程序及公布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商品期货合约。

一、案例事实:

2012年12月13日,B期货公司(被告)与A公司(原告)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按照原告交易指令为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并按照原告交易指令为原告进行期货交易,其中关于交割方面的约定为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被告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2017年2月28日,A公司持有的jd1703合约为8手,B期货公司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规则规定,鸡蛋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5手,超出限仓部分期货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进行强平处理,故B期货公司对A公司持仓jd1703合约强平3手。

2017年3月2日,该5手鸡蛋按照交易所交割规则成功配对,配到的交割厂库是C厂库。5手鸡蛋按交易所交割规则如期转到A公司名下,并自动注销成为现货。A公司事后觉得厂库距离比较远,加上运输费用成本相对较高,于是跟C厂库沟通,想让厂库帮忙注册仓单,把鸡蛋再通过期货市场卖出去,但由于回购价格没谈拢,A公司与厂库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4月A公司到厂库提货,厂库告知因A公司未按照交易所交割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鸡蛋已经处理掉了。因此A公司对本次交割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份的强平行为是否违约;

2、B期货公司是否存在交割违约行为。

三、判决结果: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的强平行为合法有效;

2、B期货公司不存在交割违约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

1、B期货公司在交割月的强平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期货合约投机头寸的数额。第二十五条规定:鸡蛋期货合约客户持仓限额为:合约上市起3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1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30手、交割月份5手。”

因此,B期货公司在合约交割月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2017年2月28日)对A公司强平3手的处理措施符合大商所规定与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因此,B期货公司无需向A公司对强平3手的jd1703合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2、B期货公司不存在交割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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