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贸易的持续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民航经济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为我国航空物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2011年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不佳,使得需求疲软、货运供需失衡、货运价格水平持续低迷,未来货运总体疲软的态势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国内航空物流企业必须寻求变革之法。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航空运输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运输形式,成为国际政治往来和经济合作的纽带。这里面既包括国际友好合作,也包含着国际激烈竞争,在服务、运价、技术协调、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等方面,都要受国际统一标准的制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影响。
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
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作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级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