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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或称民间信用,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远比典当起源早。解放后,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民间借贷仍十分流行,即使是在强调信贷应集中于国家很行的年代如大跃进?quot;文革"时期,也从来没有绝迹过。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并且有相当快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92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除去在很行的存款余额外,手中尚有现金3000亿元,其中的相当部分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汇进市场经济的大潮,总额已逾390亿元。而至1996年,我国民间借贷总额已高达1000多亿元。当前民间借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率极高,成为不折不扣的高利贷。79年代末期,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在10%以下,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借贷利率已普通高达20%左右,甚至常有超过月利率30%的。前面说过,民间高利贷的出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融通资金的迫切需要,但它同时又较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而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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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高利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一改过去那种打击、禁止的态度,而采取引导、管理和改造的办法,但总的来说收效不大。然而典当业恢复以后的实践却证明,典当能够成为在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方面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一,典当行实行法定利率,使部分债务人的融资方向有所改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然而由于融通渠道有限,如上其他原因,使民间高利贷颇有市场。如四川某个体户欲做药材生意,但苦于缺少资金,于是便以每月12%的高利率向朋友借了5万元,即每日须付利息200元。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并尽早还债,他只得起早贪黑,马不停蹄地乘飞机、出租车往来于客户之间奔忙。另有一位个体户则竟以月利率30%的高利借得他人2万元,去做服装生意。结果鸡飞蛋打,弄得本息难偿。诚然,民间高利贷筹款数额往往很大,但典当行带款利率却有较强的优势与其竞争。90年代初期、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规定,典当行的"息费合计,可以高于同期流动资金带款利率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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