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种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规定流程费用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各种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规定: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变
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涉及冠有“重庆市”、“中国”等字样或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应按规定进行查询或报批;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注册资
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三次,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三次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
务清偿或债务dianbao情况的说明;
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
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的股东会
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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