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应具备下面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4)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5)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明: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申报要准备的材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与目前生产状况相符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3.三同时验收材料
4.接管协议
5.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6.清洁生产验收资料
7.旧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需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