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过程
2014年11月12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黔党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2014年版《评价办法》”)的出台,为科学评估和规范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水平,有效推动开发区加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出台后,商务部配套出台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商资函〔2016〕192号),按国务院和商务部文件对开发区创新发展新要求,省商务厅启动评价办法修订工作,在充分吸纳和借鉴商务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和其他省(区、市)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开发区发展实际,省商务厅对2014年版《评价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和完善,并于2016年底形成初稿后,向各开发区征求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