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