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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20-01-09 07:08:01 491次浏览

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 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来的建筑构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为毁坏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间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1,0.1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静力破碎

4.4.1 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取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砖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 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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