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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而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关于这方面的法令条文,仅在《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以下的记载:

仓储防火。秦自从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给经济带来了繁荣,为统治阶级创造了大量财富。为了保护好这些财富,统治阶级就不得不严加注意仓储防火。秦王朝明文规定,贮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垣,在贮存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附近不得住人。夜间要严加巡查防范,闲杂人员不得过入仓储区,仓储区关门时必须灭掉火烛。

库府防火。库府在古代是专门收藏器械、财物和文书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场所。因此,秦法规定,严格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吏员将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啬夫和吏员轮番昼夜看守,夜间关门之前还要仔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无可疑的火种。

为了保证这些防火法令的实行,秦法还规定了惩罚制度。《秦律十八种》和秦简《法律问答》中明确规定:看守仓库的吏员如果违反法令或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吏员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须承担罪责。

为了区别失火后的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还以是不是火灾的肇事者为依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发生火灾而烧毁了他所携带的官家物品,官府则不要求赔偿,如焚及所借用的车马,官府还可作适当的补偿。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烧毁里门的,肇事者罚盾牌一个;如烧毁城门,罚甲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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