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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有关的法律也很健全,它们包含在《公司条例》和已判之案例当中。
在多数人的意见为主的民主原则前提下,少数股东的权益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如果少数股东受到了压制,他们可以“根据公正平等的理由”要求法院强迫公司结束营业或者要求采取“压制或者不公正行为补偿办法”,如根据《公司条例》第168A款由欺压的多数股东以公平价格将少数股东的股份全部买下来等等。关于每年提交审定会计账目、举行年度股东会议以及股东要求举行特别股东大会等条款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全都是为了少数股东能参与公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