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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19-08-31 10:35:01 1635次浏览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⑵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⑷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⑹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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