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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上城区消防代办,及时提供快捷服务

    价格:面议 2025-04-06 08:00:01 2824次浏览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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