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制冷设备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是指组成制冷机或制冷装置的设备、装置和器件的总称。通常是指由下列机器和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所组成的制冷系统:压缩机、换热器、发生器、吸收器、贮液器、节流机构、连接管道及空气调节设备等。
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包括名义制冷(热)量大于等于24.36kW(2.1万大卡/小时)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风冷式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水冷式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机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热泵热水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其中冷水式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无此冷热量限制)、多联式空调机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其中冷水式无此冷热量限制)和除湿机等17个单元,客车用空调器,风机盘管机组,柜式风机盘管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暖通、制冷空调用离心式通风机,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式通风机,制冷用阀门(制冷用电磁阀、截止阀通径25mm及以下)及换热器,输入功率大于5kW的制冷压缩机(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无此输入功率限制),压缩冷凝机组及夹芯板,额定容积大于500L的冷柜,共27个单元52个品种,详见表1。
表1 制冷设备产品单元划分表
第五条 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