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电热毯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电热毯产品发证范围:本部分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对人或床进行加热的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定电压应不超过24V。本实施细则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 电热毯产品单元及说明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电热毯产品执行标准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按《通则》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施、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要求
表3-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表3-3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求;
2.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具备选用(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如产品与产品标准明显不适用检验设备可以不必具有。
表3-4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
表3-5 电热毯产品关键工序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所、增加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三)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