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防爆电气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依据GB/T2900.35-200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3.1条,防爆电气产品指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产品按使用环境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本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单元包括防爆电机;隔爆电泵;防爆配电、仪表箱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隔爆变压器类;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监控、通讯类;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传感器类;安全栅类共12个产品单元。其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即“隔爆外壳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外壳型、“n”型、浇封型、粉尘外壳保护型以及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爆型式的组合,见表1。
表1 防爆电气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防爆型式
注:
1.产品的防爆型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
2.当产品品种名称与表中所列产品品种不一致,但功能相同时,应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
3.产品生产类型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符合表3-1中生产型必备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生产型;符合表3-1中组装型生产设备要求的,为组装型。
4.对于防爆电动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品种,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5.凡电动部分和泵同轴联结、机电合一且执行GB 3836系列标准和泵产品相关标准的为隔爆电泵,属于“隔爆电泵”产品单元。
6.生产某种防爆电气产品同时还生产该产品内部配套使用的防爆电气产品部件、防爆附件或Ex元件(如隔爆型产品的隔爆外壳、接线端子,防爆空调内部安装的防爆接线盒、防爆电控箱等)的企业,如果这些配套件不单独对外销售,无须单独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单独对外销售,则须按表1划入相应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