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一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1,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二条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料区。
第三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第四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五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
第六条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七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禁止人工直接添加。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第八条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μm的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