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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提供,快速企业执行标准备案,企业执行标准备案

价格:123 2019-07-30 11:51:01 2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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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案检测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对企业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2002〕337号);

(七)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87号)。

四、办理范围

(一)在广州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其生产的产品制定发布的除食品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软件产品、特殊化妆品、医药产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卫生杀虫剂、农业种植(养殖)产品、农药、液体肥料、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告知性备案。

(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企业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其它的企业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办理。

五、办理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三)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标准备案注销。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1

原件

见附件1

2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

原件

见附件2

3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1

原件

见附件3

4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意见

1

原件

见附件4

5

声明

1

原件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见附件5

6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1

复印件

7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1

原件

8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

3

原件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规则见附件6

9

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

1

10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

复印件

11

专家组成员资质材料

1

复印件

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

12

专利证明材料

1

复印件

适用于有专利情况的企业产品标准

13

标准实施监督员证书相关材料

1

复印件

14

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15

卫生许可证

1

复印件

适用于已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产品,首次申办除外

16

生产许可证或3C证书

1

复印件

适用于已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和3C认证的产品,首次申办除外

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

不需办理的除外

2、企业提出申请,将上述备案材料递交到备案受理窗。

(二)受理

备案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备案材料,开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企业需将材料补充齐全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办理

备案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准予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四)领取

1、对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回执”和一份经备案的标准文本。

2、对不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退回备案材料,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单》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通知单》。

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复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并重新办理备案: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企业标准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废止申请表》(见附件7),办理废止。备案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废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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