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第十三条: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的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软盘或光盘1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3、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部门窗口提出;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3、省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城市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认定的,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