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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