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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
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
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通常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既指企业集
团。
一、集团公司组建的要求:
1、成立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及子公司
2、集团公司的组建须有3家以上的子公司
3、母公司必须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
4、申请集团公司名称
二、集团公司组建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即《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备注:
1、母公司必须在子公司里有绝对的控股权,最起码要占51%的股份
2、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人民币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