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下述纪律:
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须经审批;
在工程招标中,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招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不得接受相关企业宴请或礼物、礼金;
不得私自在家中接待投标企业。
(2)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有以下干扰招标工作的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向工作人员授意、施加压力;
引荐投标企业到工作人员家中;
向招标工作人员骗取有关情况并泄露给投标企业。
(3)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纪律:
不得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不得非法获取标底;
不得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
不得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